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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远郊区县城市棚户区 改造有关情况的通知

渝建函【2012】2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报送远郊区县城市棚户区
改造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国家将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开工、竣工情况进行任务考核,按照拆迁完成情况分配、拨付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争取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报送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的通知》(财综函〔2011〕98号)、《关于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的通知》(财办综〔2011〕140号)要求,现就报送相关数据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区县(自治县)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完成情况。凡在2011年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城市棚户区均纳入填报范围,请按照拆迁片区分片区填报相关数据。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重庆市远郊区县2011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年报表》(附件1)。
    (二)各区县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安置房建设计划情况,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拆迁面积、计划拆迁户数情况、安置房计划新开工、竣工情况及续建项目情况等。具体报送资料详见《重庆市远郊区县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计划表》(附件2)、《重庆市远郊区县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安置房项目计划表》(附件3)、《重庆市远郊区县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续建安置房项目情况表》(附件4)。
    二、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城市棚户区现状及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安置房建设实施单位,筹备安置房建设配套资金,切实推进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切实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指定专人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及统计部门报送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及安置房建设情况报表。
    (三)各区县政府严格按照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填报相关报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我们将根据各区县报送的相关计划报表,对国家下达给重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目标任务进行统筹分解。
    请各区县政府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加盖当地政府公章的上述报表报送我委,并将电子表格发送至1321522722@qq.com
    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区县,视同其2011年没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量、2012年没有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且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四、联系电话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建设处
    闫瑞娟 63618042 传真:63864420
    附件1附件2附件3及附件4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键词: 棚户区 安置房 远郊区县 改造 【字体: 】【收藏】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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