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08〕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震后和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止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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