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当前所在位置:重庆建设 >>信息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检查和复查的通知

 

渝建发〔2008〕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建委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巩固创建成果,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和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典型作用、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建委系统2008年度新申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2007年度以前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检查及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及复查的标准

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检查和复查,统一以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为标准。

二、检查及复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是2008年5月31日前新申报的2008年度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见附件1);复查的范围是2007年12月以前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的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见附件2)。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及复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为自查总结阶段;第二阶段从7月1日到12月31日,为检查及复查阶段。市建委文明办将分别对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要对照渝建发〔2005〕82号文件的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1、本单位基本情况;2、两个文明建设获奖情况;3、创建工作的特色和取得的主要成绩;4、“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大讨论开展情况;5、创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6、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要对所属单位的自查和总结进行指导。

(二)被检查及复查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重庆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自查及考核表》(见附件3)。

(三)自查报告和《重庆市建委系统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自查及考核表》须准备一式三份,届时提供给检查组备查。

附件: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闭窗口】

 

关于本站 | 站内导航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