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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建发〔2008〕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建设领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行为,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建委党组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市建委制定了《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开展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建设领域清正廉洁的行业风气,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领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强化教育、预防为主、规范管理、指导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制度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执业行为为核心,以督查检查和企业的自查自纠相结合促进中介机构自律和职业道德体系的形成,以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起中介机构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企业牢固树立“正当竞争、廉洁从业”的发展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素质的教育和提高,严肃查处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贿受贿档案查询和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能,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作用,教育和督促中介机构严禁采取行贿受贿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腐蚀拉拢相关人员;规范建设领域反商业贿赂、反市场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设领域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我市建设领域中介机构的整体水平,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机构。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和确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达不到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要进行纠正,应当撤销的要予以撤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执业的中介机构要依法取缔。主要包括:

1、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2、实际使用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经营状况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查处或整改虚假证明、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主要包括:

1、经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否不正当竞争、超范围、超资质承揽业务、业务程序违法或其他非法活动等;

2、经营活动是否完全正确履行法定的、委托的、约定的、自设的义务,有否存在损害国家、企业、个人或公众利益的行为、后果与责任;

3、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有否存在失误、过错或故意违反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在从业活动中是否提供虚假业绩和人员等证明材料骗取中标或骗取委托业务。

(三)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际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将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

(四)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和监管情况,督促纠正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

四、实施步骤

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分为自查自纠、抽查督查、整改完善、验收总结及建章建制四个阶段,于2008年11月下旬基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9月10日前为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的重点是:

1、国家及我市相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和行业规范、标准、规范性文件等执行情况。

2、行业自律、诚信经营、人员执业、财务管理、违规违纪等方面的情况。

3、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情况,所有兼职的政干部必须解除兼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积极推动所辖区域内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组织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群体进行评议、征求意见及抽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反映企业现状、存在的问题、需要管理部门帮助解决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要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并于9月1日前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关责任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对企业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二)9月10日至10月10日为抽查督查阶段。在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建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中介机构(含外地入渝企业)进行抽查和督查。抽查督查的重点是:

1、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设立条件,特别要对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执业人员素质、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

2、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及执业行为等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执行情况。

(三)10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整改完善阶段。整改完善的重点是:

1、各中介机构对自查自纠和检查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各责任部门。

2、各中介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查漏补缺,保证整改效果。

3、各责任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线索排查和整治处理,重点检查仍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验收总结及建章建制阶段。验收总结的重点是:

1、中介机构通过自查自纠和整改完善,制定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标准、服务规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实行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进行调整或清理。

2、对中介机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

3、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公约和执行政策、规范执业、违规违纪、优质服务、人员培训、经营活动、机构变动、经营收入、上缴税收以及财务管理等动态信息,提高监管效能。要把诚信档案与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将诚信档案记录作为业务考核和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执业者失信和处罚公示制度,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设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不守信用和影响诚信的情况,提供社会查询,作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选择中介服务对象的参考依据。

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对未经资质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取缔。对管理混乱、不诚信经营、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类似问题的外来中介机构一律清出重庆市场,三年之内不得重新进入。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

5、研究制定对中介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规范从业行为为重点,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优势经营的中介机构,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领域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负责制定总体工作方案;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在企业自查阶段拟定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检查阶段及后续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在企业自查阶段拟定全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检查阶段及后续工作。

(四)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在企业自查阶段拟定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检查阶段及工作;负责牵头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在企业自查阶段会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拟定全市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会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实施检查阶段及后续工作。

(五)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配合市质监总站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在企业自查阶段拟定全市工程监理企业关于安全监理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实施意见;参与工程监理企业专项整治检查阶段及后续工作。

(六)各中介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负责开展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按时形成自查报告报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配合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介机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监理中多种资质资格的,应分类别形成自查报告单独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统一认识。各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做到机构、人员明确,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二)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市建委将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收集工作信息,编发简报,督促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即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建委将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内容,督促责任落实。

(四)完善制度,务求长效。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不良行为警示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的查处力度,研究制定推动中介机构良性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清正廉洁,严肃纪律。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中介机构的检查不得增加企业的额外负担和收取费用,工作人员不得收受现金、代金券、礼品等任何形式的好处,不得接受企业宴请,轻车简从,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廉洁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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