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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动态监管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08〕1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颁发以来,有效促进了市管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诚信经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现针对进一步加强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动态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思路

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7]154号)的规定,建立清欠方面不良行为的记录制度,对诚信单位缴纳保障金实施优惠政策,对不诚信单位加倍征收保障金。

二、清欠方面不良行为的记录标准

(一)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出现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投诉、发生农民工离开施工现场集访等恶性事件的。

(二)工程施工现场出现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诱发农民工寻衅滋事等恶性事件的。

(三)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正当理由(以市造价总站认定意见为准)单方面有意拖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限办理工程(或竣工)结算的。

(四)因清欠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三、不良行为记录确认程序

市管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在不良行为发生后,由市建委(市清欠办)商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经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建设网站清欠诚信平台上公示,报市建委审定确认。2005年以来发生的不良行为由市建委(市清欠办)按上述程序统一确认。

四、强化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

(一)在一定期限内无清欠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办理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可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年无清欠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两年无清欠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三年无清欠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不良行为记录自2007年7月25日起算。

(二)保障金减免后,一旦发生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如不能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应按程序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责令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4%补缴保障金;不按要求补缴的可责令其停工,并按市建委《关于加强清欠预警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8]65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凡被确认为清欠方面不良行为的,市建委(市清欠办)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建设网的清欠诚信平台上定期公布,公布时限为一年。凡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内的单位在办理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4%工程缴纳保障金。

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内的单位须认真整改,并经市建委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整改合格的,可向做出不良记录的部门申请缩短公布期或撤销记录,但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应不少于三个月。

五、其它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并应将本辖区清欠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及保障金减免情况及时抄报市建委(市清欠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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