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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建发〔2008〕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75号)的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国内近期几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市建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传达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传达到每个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每个工程项目,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责任制,深入基层,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加强督促检查,落实防范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甚至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律从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建明电〔2008〕5号)的统一部署,在节前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在节日期间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措施部署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落实、节日应急值守等情况,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以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合理安排进度计划,避免盲目赶工、抢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派驻“一对一”现场督导组全程监管;对安全管理薄弱、安全隐患较多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必要时责令停工整改,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始施工。

节日期间,市建委将组织力量进行督查。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建委务必于10月6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电话及传真:63672073),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报市建委。

三、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庆期间领导同志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要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从9月28日至10月6日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建委每天13:00前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报值班工作情况(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值班电话:62171770),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于14:00前报市建委。重大情况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对领导不在岗、值班工作情况日报不落实、未按时递交节日期间检查情况书面材料的区县建委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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